Article 12

In force

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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