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二)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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