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的行政部门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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