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民办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本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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