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全程不间断监控;
(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三)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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