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7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应急预案、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