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拒不停止作业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或者应急措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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