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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