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当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倍以上;村民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五条 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姓名笔划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人选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违反上述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