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Amended为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行署)、县(市、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