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负责考核。 高等学校教师的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自行规定并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职务和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建立教师奖励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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