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以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典型、疑难案件;

(四)研究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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