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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