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水利、电力工程,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用电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自治州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一般地方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利用水库、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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