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商品林,保护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降低森林消耗。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加强对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科学防治森林病虫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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