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