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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