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从事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装卸等设施;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四)停泊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五)在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和水库库区从事农业种植活动;
(六)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船舶出现紧急情况必须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的,应在停靠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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