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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