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发展生态公益林,大力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严格林地、林木、森林征占用审批制度。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积极推行新型材料和清洁能源代替生产生活用材。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兴办林产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和野生动物养殖、野生植物种植等产业。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省和自治州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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