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协调,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在法规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参加,听取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