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发现狂犬的区域进行疫情调查和疫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