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省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二)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三)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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