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定期公布下列统计资料:

(一)全省性和综合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二)省人民政府指定公布的其他统计资料。

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公布相关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有关资料相一致。

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之间的统计数据重复、交叉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进行协商后方可公布。

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