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转借、转让、变造、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介绍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1人处以 20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介绍或者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职业、岗位或者活动的,责令其终止介绍或者招用活动,并处以 5000 元至1万元罚款,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以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擅自从事涉外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业,并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7,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