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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