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禁止任何民族歧视,禁止制造民族矛盾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依法妥善处理民族问题,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