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均衡招生,每年划出一定的指标招收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村屯的考生。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办好民族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对寄宿制贫困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自治区在安排有关民族教育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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