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作出政府预算,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政府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者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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