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5In force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