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负责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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