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提供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类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
(二)伪造产品产地;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五)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
(八)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
(九)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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