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2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Article 8In force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