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

(四)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村务公开资料;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

村务档案管理应当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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