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村民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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