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4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Article 27In force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实行联系户制度,真实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