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负有追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检举、揭发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四)利用职权、职务,以说情等方式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的。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