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倡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普通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和康复、心理等专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康复设施,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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