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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