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