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装置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取水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工业、农业等生产用水和人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部颁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核定用水定额,下达年度供水指标,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