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Article 17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在征地、规划、设计、资金、材料、租赁、出售等方面实行优先、优惠,并免交与教师住宅建设有关的由学校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