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长远和近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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