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分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加强治安交通、消防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责任制的实施和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对基层治保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审判、检察工作,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并应当根据案件发生的原因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切实做好劳改劳教、公证、律师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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