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题时,提出的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