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行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停车场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

(四)擅自采用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的;

(五)堵塞或者擅自占压、挖掘、拆卸、移动、穿越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接通排水管网的;

(七)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