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