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所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