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及年度检验;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四)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