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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